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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之时,乃是预付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加油之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此时可以税前扣除。
充值开具不征税发票没问题的。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文件,只是针对加油站税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而制定的,与此业务开具不征税发票、税前扣除环节并无关系。
根据你的描述,这个就是属于和销售没有关系的一项罚款,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来核算,不应该作为销售折让,销售折让都是说跟货物商品本身质量啊等等有关系,所以才给的销售折让。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专门、直接文件。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问题内容(节选、整理):(留言时间:2021-05-13)
商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银行信用卡、微信等)签订协议,消费者通过上述支付方式购买货物或服务,可享受一定金额的优惠。优惠金额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商家,其余款项由消费者支付。请问商家在向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款项时,应如何开具发票和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1-05-19)
纳税人采取上述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按照从购买方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购买的货物、服务品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总局明确之前,纳税人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的款项,暂按提供“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专门、直接文件。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问题内容(节选、整理):(留言时间:2021-05-13)
商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银行信用卡、微信等)签订协议,消费者通过上述支付方式购买货物或服务,可享受一定金额的优惠。优惠金额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商家,其余款项由消费者支付。请问商家在向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款项时,应如何开具发票和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1-05-19)
纳税人采取上述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按照从购买方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购买的货物、服务品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总局明确之前,纳税人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的款项,暂按提供“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