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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条件

老师你好,咨询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指标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里的科技人员,当企业有自研项目研发人员、也有受托研发项目研发人员,在计算高新科技人员占比时,仅参与受托研发项目的人员可以计入分子吗,如果同时参与受托项目研发和自研项目可以计入分子吗?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里的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申请高新的前一年,离职的科技人员但是当年累计183天以上的人员算吗?
3)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科技人员也是先算月平均再计算全年月平均吗,如果是这样计算,需要同时考虑当年累计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吗,比如某位研发人员1月底在职同年3月底离职,在计算1月底科技人员月平均数时,该研发人员应计入科技人员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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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达 提问于 2026-06-27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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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6-06-27 22:17

    1. 受托研发项目人员能否计入科技人员分子?

    可以计入,只要该人员符合“科技人员”的定义。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该定义并未区分研发项目的资金来源是自研还是受托。

    仅参与受托研发项目的人员:只要其从事的是实质性的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并满足183天的工作时长要求,就符合科技人员定义,应计入分子。

    同时参与受托和自研项目的人员:同样符合“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定义,应计入分子。其人工成本在不同项目间合理分摊即可


    2. 申报前一年离职但当年工作满183天的人员算吗?

    算。“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统计,是针对申报前一个会计年度(即上一年度) 的整年情况进行考察的。

    该条件关注的是人员在该年度内是否累计工作满183天,与其在年底是否在职无关。因此,只要该离职员工在申报前一年内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83天,就应计入该年度的科技人员数


    3、分母(职工总数):按“月平均数”统计企业实际在职的所有人员。不存在“183天”的门槛限制。只要该月在职(签订合同或缴纳社保),无论其全年工作时间长短,都必须计入当月的分母。

    分子(科技人员数):必须是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如果某人不满足这个条件,那么他在全年任何一个月的分子月平均数中都不应被计入。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已开票付款,但是并未在车管所进行过户登记”,这属于“根”上存在瑕疵。也就是说,要么先过户给子公司,由子公司招标出售;要么再卖回(给母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或者退回(母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母公司,然后可由母公司招标出售。总之,需要一致才可。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可能会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050107.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直接判D

    06,税务稽查信息,060307同050107,直接判D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6-26 12:13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概括来说,单纯的拆除(无论谁实施)不能直接调减房产原值,只有在更换并有新的资本性投入时,才可能按规定扣除被替换部分的价值。

    情形一:房屋部分设施/装修拆除,不再复用、不再替换

    通常不能直接扣除该部分原始成本。这是“拆除”而非“更换”,不符合“更换时可扣减”的规定。

    会计处理影响:房产原值首先取决于会计上是否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处理。单纯的拆除,在会计上通常作为损失处理,不直接影响房产原值。

    情形二:原房产装修随房产租赁给客户,由客户自行处置

    房产原值不能因此变动。原因:装修的所有权仍属于您(出租方)。客户只是作为承租人进行处置,这并不改变该装修在您账面上的资产属性。因此,这仅是一项租赁合同安排,不构成税法上允许调整房产原值的事由。

    情形三:房产交付给租赁客户时,明确原装修由其拆除

    房产原值同样不能因此扣除。原因分析:与情形二类似,拆除行为由客户实施,但该装修的法律所有权和会计上的资产归属仍是您的。合同约定不能改变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因此,这仍不构成“更换”,房产原值不能调减。

    税务合规与筹划 出口退税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6-2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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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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