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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条件
瞿达
提问于 2026-06-28 13:53
关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文件表述是清晰、明确的。“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中,其规定如下: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相当于只有前半句(委托方80%),没写受半句(受托方不可以)。
为了避免歧义,谨慎起见,建议可直接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沟通、确认一下;若涉及税务处理,亦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应当从高,就是说,如果实际工资高于最低基数,就按照实际工资;如果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基数,就按照最低基数。
税目选“经纪代理服务”,星号(*)外面写“代垫代理报关费”
虽然从严格的法律定义上看,生活资助费不完全符合“偶然”的特征,但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很多地方税务局对于政府或人社部门下拨的人才补贴、生活补助,如果由企业代发,会要求或建议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例如,有些地市明确规定给予个人的补助为税后所得,由发放单位按“偶然所得”项目办理代扣代缴。
更常见的处理方式: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
由于博士后在站期间通常是连续领取这笔生活资助费的,且与企业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在更多的实际操作和税务沟通中,这笔钱往往被视为与个人任职受雇相关的补贴、津贴。
因此,企业在转支付时,更常见的合规操作是将其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与个人的日常工资合并,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一并计算。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收入会并入综合所得,享受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实行“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