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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比对一个是针对人员,一个是针对基数,这两个方面比对不符,有的情况是正常的,比如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不缴纳社保,还比如有些支出是不计入社保缴纳基数的(比如取暖补贴),因此应该围绕这些方面进行解释说明,当然如果就是没有全员全额缴纳社保,也争取得到税务的谅解,进行必要说明,我这边整理了一份说明,请您参考。
关于个税申报基数(人数)与社保缴费基数(人数)差异
及社保缴纳情况自查整改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税务机关:
我司收到贵局下发的税务风险提示,提示我司存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基数(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人数)不一致的问题,并要求我司按个税缴费基数(人数)补缴社保费用。收到提示后,我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财务、人事部门开展全面专项自查,逐一核对工资薪金发放、个税申报、社保缴费等相关数据,梳理基数差异成因、排查自身问题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现将相关情况完整说明如下,恳请贵局审核。
经全面自查,我司社保缴费基数(人数)与个税申报基数(人数)存在部分差异,主要系公司用工模式多样、历史政策理解偏差及内部管理疏漏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 合规差异(合理剔除部分)
经自查,我司个税申报基数与社保缴费基数存在差异,并非违规申报导致,主要系公司存在多种特殊合法用工模式所致。该类用工人员薪酬按政策规定需计入个税工资薪金申报基数,但因法定政策限制,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人数),属于合规差异,具体情形及政策依据如下:
(一)返聘退休人员用工情形
我司聘用部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正常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我司与该部分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再任职条件,因此在个税申报中按“工资薪金所得”正常申报,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15号公告),将其薪酬纳入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合法扣除。
但该类人员已办结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我司仅构成劳务用工关系,不属于法定社保参保主体,无法缴纳社会保险,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由此产生的个税基数(人数)与社保基数(人数)差异,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二)超龄劳动者用工情形
因岗位工作特殊性,我司聘用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该部分人员薪酬在个税、企业所得税核算中,均严格按照工资薪金标准申报扣除,合规合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该部分人员因超龄无法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社保系统亦不支持参保缴费,因此无需纳入社保缴费基数(人数),对应的基数(人数)差异属于正常合规情形,应予剔除。
(三)非全日制用工情形
我司部分岗位实行非全日制用工模式,所有非全日制用工均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长、工资发放周期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劳动关系。税务申报层面,该类人员薪酬统一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并纳入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属于自愿参保、自行缴费主体,无需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因此该部分人员薪酬计入个税基数(人数)、不计入公司社保缴费基数(人数),产生的基数差异合规,应予剔除。
(四)两处工资薪金发放情形
我司存在部分人员在本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同时在其他单位参保缴费的情形。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该类人员与我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我司依法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将薪酬纳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根据社保参保唯一性原则,每名职工仅可在一家单位参保缴费,该类人员社保已由原任职单位足额申报缴纳,我司无需重复参保缴费,因此该部分薪酬不计入我司社保缴费基数(人数),对应的基数(人数)差异为合规正常情形,应予剔除。
(五)异地参保农民工用工情形
我司部分农民工员工已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该部分员工普遍参保意愿薄弱,明确拒绝在我司重复参保,且岗位流动性极强,用工周期仅1-3个月,往往未完成社保参保登记流程便已离职,客观上无法办理社保参保缴费手续。
该类人员薪酬正常申报个税、税前扣除,但受员工意愿、岗位流动性等客观因素限制,无法完成社保缴纳,相关基数(人数)差异属于客观不可抗力导致的合理情形。
(六)劳务派遣用工情形
我司部分岗位采用劳务派遣模式,这些人员社保由第三方派遣机构统一参保缴费,不在本单位社保账户列支,但由于工资由我公司发放,因此我司正常申报个税。因此该部分人员薪酬计入个税基数(人数)、不计入公司社保缴费基数(人数),产生的基数差异合规,应予剔除。
(七)新入职员工情形
月末新入职人员,员工中下旬入职,当月薪资全额申报个税,社保受申报规则限制次月参保,当期数据天然错位。因此该部分人员薪酬计入个税基数(人数)、不计入公司社保缴费基数(人数),产生的基数差异合规,应予剔除。
二、管理差异(需整改部分)
(一)原因分析:剔除上述五类合规差异人员后,我司仍存在部分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人数)低于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个税缴纳人数)的问题。主要原因如下:
1、历史基数核定偏差:前期对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政策口径理解不够透彻,部分月份按最低基数申报,或职工工资调整后,未及时同步更新社保缴费基数,导致部分月份基数偏低。
2、数据归集偏差:内部未建立工资、个税、社保数据联动核对机制,部分工资性收入(如部分津贴、奖金)归集不完整,导致基数漏报。社保缴费基数全面自查及差异测算情况。
3、行业特点偏差:由于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导致人员流动非常频繁,平均工作时间仅有 月,这部分人员没有缴纳社保。
为彻底规范社保缴费申报工作,除上述合规差异情形外,我司针对整体社保缴费基数开展全面自查、数据核对及专项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二)基数差异专项测算情况
我司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政策规定,完成202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专项测算,完整归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全部工资性收入,测算数据真实可查,具体明细如下:
1. 2026年度应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总额:【】元;
2. 当前已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总额:【】元;
3. 基数(人数)差异金额:应申报总额与已申报总额相差【】元,差异率【】%;
目前我司已完成工资、个税、社保三方数据全面核对,建立《社保缴费基数差异调整台账》,详细列明差异人员名单、差额金额、政策依据,为整改工作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三、专项整改计划及长效管理措施
针对本次自查发现的社保基数申报不规范问题,我司充分认识到自身管理疏漏,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分工,确保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具体措施如下:
(一)限期完成基数整改调整
我司将于2026年 月25日前,严格按照社保政策及当地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完成全员社保基数复核调整工作,对基数偏低的【】名职工,依据其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基数,补齐申报差额(对于未参保人群尽快参保),规范当期社保缴费申报流程,确保当期数据合规准确。
(我司将于202 年 月 日前,严格按照社保政策及当地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完成全员社保基数复核调整工作,对基数偏低及未参保的职工,分阶段整改到位(或者百分比),依据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并合规申报,规范当期社保缴费申报流程,确保当期数据合规准确。)
(二)建立三方联动审核机制
优化内部管控流程,建立人事工资核算、个税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三方联动审核制度。明确人事部门负责完整归集全员工资性收入,财务部门负责基数核对、申报缴费,每月开展一次数据交叉核验,统一申报口径,杜绝工资拆分、收入漏报、基数滞后调整等问题。
(三)强化全员政策专项培训
组织财务、人事及经办岗位人员系统学习社保、个税、工资核算相关法律法规及申报政策,精准掌握工资总额归集范围、基数申报标准、特殊用工参保规则,彻底纠正过往政策理解偏差问题,提升岗位业务合规能力。
四、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及恳请事项
我司始终坚守依法经营、合规纳税缴费的原则,本次风险问题系用工模式特殊叠加前期管理疏漏共同导致,无主观违规、故意漏缴情形。
近年来,受市场环境、行业形势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司整体经营压力较大,营收增长乏力,资金周转紧张,日常运营及员工工资发放均存在较大压力,短期内全额补缴社保差额存在较大经营困难,对于前期存在的缴纳差额我公司予以认可,但目前资金压力非常大,如果补缴将严重影响未来的生产经营,甚至可能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恳请税务机关充分考量我司实际经营困境,给予政策体谅与帮扶。
我司承诺,待后续经营状况好转、资金压力缓解后,将第一时间完成全部遗留问题整改,全面规范社保缴费申报工作。本次自查后会按合规政策分阶段(2026年达到70%,2028年达到80%,2030年达到100%)对于不合规的情形逐步规范到位。
五、郑重承诺
我司郑重承诺,本次自查、数据测算、情况说明及整改方案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隐瞒、虚报、错报情形。后续我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用人单位纳税缴费主体义务,规范用工管理、工资核算、税费申报全流程,主动接受税务及社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类违规申报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说明。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述调增,是指企业所得税计算层面;只就应补税款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账务处理可以按照实际租赁期间来做,每月确认一次收入;纳税申报方面,既然已经开票,则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这是一个混合销售的问题,也就是对方销售的除了导视导览牌及科普牌这些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根据最新增值税法,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俩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选择税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及上述规定,我的理解对方是以销售导视导览牌及科普牌为主要业务,安装是必要补充,因此应该统一按13%开具货物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