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提问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7-08 16:17
其实,据我了解,上月“变化”其实并不大,只是整合了“生产生活服务”,再把原先“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改成“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具体编码也没变。至于其他货物,更是没有变化的。至于您说“不同选择”,可能原本就有这个情况,并非“开票编码变化”所致。
这只是大类归并了一下,除了那个“加工修理修配”,其他没有变化。纠结不是因为“变化”,应当是原本就有的。
一、应当通过职工福利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无关。
至于这些笔记本发给哪些员工,这个应当能有记录的。
如果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数电普票)
客户未入账/未确认:如果客户还没有在系统中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开票方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并直接开具红字发票,无需客户确认。
客户已入账/已确认:如果客户已经将发票入账或进行了确认,开票方不能直接红冲,必须由开票方或客户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客户确认后,才能开具红字发票。
实务建议:即使系统允许直接红冲,也务必提前通知客户,让其知晓原发票即将失效,避免客户误将已被红冲的发票用于报销或记账。
关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并无直接、明确规定。个人以为,既然税务方面“视同销售”,若客户索取,那开具发票应不违反税务规定(因为本来就是税务要求视同“销售”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