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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一项应税交易
巫马妙晴
提问于 2026-07-15 09:52
我们来看税法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比如上面案例,如果仓储发生于运输过程之中,则为同一交易,应当从主开票、计税;如果能够分开,二者之发生并无交集,则可各自开票、计税。
严格来讲,需要如实开具发票。账务、税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最后,把固定资产清理结转资产处置损益。
既然实际销售柴油,那就应当开具“销售柴油”发票;而若没有“销售燃料的经营范围”,那就应当增加这个经营范围。另外,这个品类税务管理比较重要,需要开具“成品油销售”模块。
此事我与朋友沟通、确认过,虽然现实中不太好管,但法律层面,这确实属于“机动车”(出了事,就按“机动车”处理),应当按照“机动车”品名开具发票;当然,发票种类不是关键,但品名确实应当是“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