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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作支付清算利润款是否可凭转账记录和收据冲抵当期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Ives Huggins
提问于 2026-07-16 11:44
既然“B会务公司负责会议收款(开具会务发票)”,则此对外提供会议服务的主体,应是B会务公司。而B会务公司向A学会支付款项,则根源于其“发会议通知”这项工作。注意,这儿务必理清“主体”概念,会计服务主体是B,然后A为B提供了“发通知”这项服务而收B的钱,那么,A应当按照收取B的款项,给B开具发票。总之,上述“转账记录和收据”属于辅助证据,发票是必须要有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是的。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符合实际情况,合理拆分可以;但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而进行不合理拆分,那是不行的。政策依据方面,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首先,既然用来卖,要确认“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原先所在的科目
然后按照销售处理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