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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作支付清算利润款是否可凭转账记录和收据冲抵当期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Ives Huggins
提问于 2026-07-16 11:44
既然“B会务公司负责会议收款(开具会务发票)”,则此对外提供会议服务的主体,应是B会务公司。而B会务公司向A学会支付款项,则根源于其“发会议通知”这项工作。注意,这儿务必理清“主体”概念,会计服务主体是B,然后A为B提供了“发通知”这项服务而收B的钱,那么,A应当按照收取B的款项,给B开具发票。总之,上述“转账记录和收据”属于辅助证据,发票是必须要有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应当自5月开始建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这儿是指法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情形)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而“A公司没有入到长投等科目”,严格来讲,应当先把之前所入科目,调到这个科目;然后再做上面会计分录。
既然A公司确认了“主营业务成本”,显然乃是经营活动,则B公司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