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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7-20 09:21
收到股息 1 年内办理减资,显著不利于香港母公司 “受益所有人” 身份判定,属于税务机关重点质疑的负面信号。分红刚到账就快速通过减资抽走资本金,实质等同于把内地股息短时间内向下一层转移,和 “导管公司代收代付红利” 的典型特征完全重合
您好,
这个业务涉及到股息的预提税(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经查询,目前中美协定,股息是10%税率,也即无优惠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3055/content.html
中德协定,符合持股比例条件为5%税率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2685/content.html
您可以复核一下上述协定中关于股息税率的规定。
支付流程可以参考如下流程,以当地税务局为准
https://www.shfia.cn/cms/zhengcejiedu/2103.html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受益所有人为德国母公司,则可享受5%税率,如果不符合则不可享受优惠税率。
受益所有人的判定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二、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您好,
我理解一下,您这个软件,从国外进口是6%,走非贸付汇而非海关路径。您再销售给国内客户,问是否可以增值税13%。问题是这个意思吗。
回答:
可以开 13%,且不以海关报关进口为前提。 "非贸代扣 6% vs 对外开 13%" 并不矛盾。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纳税环节。
销售软件产品,向客户交付软件并授予使用许可 属于销售货物,税率13%,可以开 13% 专票。
转让软件著作权,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税率 6%。
可以参考税务局12366回复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2801a637b7043dea30e412d92899669
至于进口环节,主要是看您的进口渠道。
有载体介质(光盘、U 盘等)才需要报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 13%,凭海关缴款书抵扣;
无介质线上传输无需报关,走税务代扣 6%(即您的现状)。
进口的税率逻辑和境内销售的税率逻辑是两条平行线,互不干涉。
您好,
这个是很常规的业务,注意如下几点:
关联机构间的代垫服务贸易费用,需凭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办理,且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如果仅限新加坡发生的住宿,据实即可。
如果无加价,也不涉及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