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增值税抵扣和税得税前扣除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7-20 17:18
我理解入库单、发票、合同还有结算单都应该保持一致的
如果入库单与发票不一致,我立解 只要能证明是同一个货物,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得税前扣除。但毕竟不是很规范,建议一致。
财务核算的基础是入库单,不然财务依据啥写的品名啊?因此入库单和财务核算应该保持一致,否则以后怎么去核对账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而上述“数据服务合同”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因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不需要。所谓“不需要缴税的依据”,乃是“没有需要缴税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而上述“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因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这个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