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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税交易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7-24 14:25
关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境内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工资、规费基金、征用补偿、存款利息)。
个人认为,以上非保本的理财收益(含股票分红收益,不含股票转让收益)、股息红利、股权转让,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条件。至于股票转让收益,则原本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理解;因为税法并无进一步解释文件,也无举例、列举,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可以减资,而且正常核算对于认缴没有实缴的部分不进行会计核算,所以认缴减资不会产生财报和申报表变化,不会因此预警。
您的问题是问这个拨款如何核算吗?
你的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用拆除的废钢铁抵顶拆除服务费用,税法上需要各自确认收入和成本,因此对方应该向你开具9万元的建筑服务发票,你公司需要向对方开具10万元的废钢铁销售发票。因此增值税应该各自按开票金额申报纳税。
所得税,对方应该按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同时确认采购废钢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你公司按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取得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含税10万,计算固定资产清理的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房产已经拆除,做了固定资产清理之后,房产原值已经清理掉,不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