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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税交易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7-24 14:25
关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境内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工资、规费基金、征用补偿、存款利息)。
个人认为,以上非保本的理财收益(含股票分红收益,不含股票转让收益)、股息红利、股权转让,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条件。至于股票转让收益,则原本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理解;因为税法并无进一步解释文件,也无举例、列举,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本来就是广告服务,应当按照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但是,对方开具发票项目不对,应当开具“生产生产服务-广告宣传服务”,这个需要退回重新开具。
需按红冲时间、红冲原因分情况判断。
若在发票开具当月完成部分红冲,且红冲原因为“销售退回”“服务中止”(因交易实际终止产生),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恢复对应额度(恢复金额=原蓝字发票部分红冲的金额)。
若在发票开具跨月后办理部分红冲,无论红冲原因为何,当月可用发票额度均不恢复。
若红冲原因为“销售折让”(交易未终止,仅调整价格),无论是否在开具当月红冲,均不恢复可用发票额度。
回复参考来源:
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p20260512085843596.shtml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那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分开,也应一并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关于具体编码,您可根据设备具体类别,自行在开票系统适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