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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第三地换单业务开票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7-27 17:37
第一个问题
你们上海office可以针对这类业务开票并收取换单费。
第二个问题
“我们目的港的代理提供了目的港的拖车报关服务”,这里的“拖车报关服务”就是你们提供的服务。“纯粹的代收代付”也是一种服务,可以理解为经济代理服务。你们的上述一系列操作,谁向你们支付服务费,你们就应当向谁开具发票。如果是中国的发货人向你们支付了服务费,你们就应当按服务费的具体数额开具发票。
如果此发票并未填写您公司地址(这个比较重要)和电话,建议退回重开;如果抵扣的话,后续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你公司对消费者开具了周边产品的发票,但是无法取得进项的发票,这个就是有销无进,比对起来风险是蛮大的,有认定为虚开的风险。因为你对消费者开具了发票这是你的销售收入,如果不取得对方开具的周边产品的进项发票,你没有办法来核算你的进项以及你的成本。如果说的是寄售,那么发票是不能你公司来开具,而必须是由对方公司来进行开具的。
所以就按你说的两种方式。第1种方式,就是要做销售并购进的处理,第2种方式就是各自开支各自的发票。
上述服务费用,可以一并构成无形资产(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