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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置会员制发放代金券
铂略会员70591663
提问于 2026-07-28 19:19
不需要“视同”销售,原本就是销售。打个比方:卖了1000元大衣,发了“250元”代金券,顾客凭此券取走标价250元围巾。那么,这个业务就是:销售一件大衣加一条围巾,销售额1000元,其中大衣800元(1000/1250)、围巾200元(250/1250)。
原则上,您描述的过程,最终货物、服务都是归入公司,原本没有问题。但是呢,因为有个人注册、中转这个环节,还是存在一定税收风险,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预警认为票实存在不完全相符(返给个人会员1万代金券)。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我给您讲讲“境外现场消费”的本意:
原则上,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个人,即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然而,比如张三去洛杉矶吃了顿饭,花了1060块钱;然后张三说,我只给你1000元哈,那60我得带回去、替你交税,这饭店老板肯定不放张三走,是这样吧?这才叫“境外现场消费”,你给人扣税,人家不干,你也没办法,所以这个就“除外”了。显然,您这个情况,乃是在境内给对方支付佣金,是吧?那就要依法扣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不可以,用作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若无法区分,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此款项乃是您公司经营活动(上门提供照看服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