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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佣金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7-29 14:04
税法上并未要求所有行业的“中介”都必须持有特定的行政许可证书(如房地产中介需备案),但有以下判定标准: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首要条件是B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包含“经纪代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或“居间服务”等相关字样。目前B公司的范围是“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严格来说不包含“经纪代理”,这是开票不符的原因之一。
行业特殊资质:
如果是房地产中介,需有住建部门的备案证明。
如果是人力资源中介(猎头、职介),需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如果是金融/保险代理,需有银保监/证监会的牌照。
普通商业中介(如撮合销售合同):通常只需具备工商登记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即可,但经营范围需匹配。
必须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才是合规的。
不需要“视同”销售,原本就是销售。打个比方:卖了1000元大衣,发了“250元”代金券,顾客凭此券取走标价250元围巾。那么,这个业务就是:销售一件大衣加一条围巾,销售额1000元,其中大衣800元(1000/1250)、围巾200元(250/1250)。
没有这个绝对表述的文件。但是:
一、发票开具必须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如果虚开发票(所谓“三方票”也是虚开发票),税务机关是能够查出来的。
二、开具发票,本身就要明细开具;所谓“办公用品一批”之类,本身就不对。或者说,如果这样汇总开票,那当然需要附上明细——不是说只要开票必须附明细,是汇总开票才需要。
这个其实没有本质区别,关键是“建筑服务”已经把大类锁定,后面具体项目符合实际情况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