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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是什么关系呢?按照你的描述就是土地属于乙方,厂房和设备属于甲方,如果甲方核算的话是要核算他的房屋成本以及其设备的成本。这块地可以理解为是乙公司无偿的提供给甲公司进行使用,那么乙公司要核算土地的价值。
你说的经营资质是什么意思,是需要有厂房,设备等才能办理并验收?那就反过来了,那就视同甲方向租赁房产及设备。
1.既是“认定/复审”的门槛,也是“每年享受优惠”的底线。
认定/复审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明确规定,认定条件之一是“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因此,复审(重新认定)时,评审的是“复审前一年”的数据。
资格有效期内(每年):企业获得高企资格后,每年汇算清缴填报《A107041表》时,都需满足收入、研发费、科技人员(近一年收入≥60%、研发费达比例、科技人员≥10%)等比例要求。任一项不达标,当年度不能享受15%优惠税率。
日常监管:高企资格有效期3年,但若业务转型导致某年“近一年”占比跌破60%,税务部门可能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会取消高企资格并追缴已享受的优惠(从不符合年度起)
2.大概率会触发系统预警/风险标记,进而可能引发税务核查。
系统自动比对:税务底账系统会交叉比对A107041表、年报主表(A101010)、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数据。A107041表第10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若<60%,系统易标记为“高企指标异常”。
预警后果:
轻则:税务局推送风险提示,要求企业自查说明(为何占比下降、是否仍符合高企条件、是否转型期短暂波动)。
重则:进入税务核查/实地核查,若确认已不符合高企认定条件(如核心业务已非高新领域、收入结构根本性转变),会取消资格、追税+滞纳金。
划出方
借:内部往来——XX分公司(或划拨资产) [账面净值]
借:累计折旧 [已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原值) [账面原值]
划入方
借: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原值) [账面原值]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或划拨资产) [账面净值]
贷:累计折旧 [已提折旧]
上述划转在总分公司之间,一般不做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增值税收入确认这个说法不规范,规范的叫法是“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出口企业产品退税率为0,不影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之前,你先把它退税率的事情忘掉,按照普通商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定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再把退税率的事情想起来,然后再账簿上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和出口退税率一点关系都没有。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时,你就把出口的商品当成内销的商品处理就可以。
出口退税率为0,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视同内销征税(情况占多数),该产品内销的情况下怎么计算销项税,出口退税率为0时,就怎么计算销项税。另一种情况是免税(情况占极少数)。免税的,申报增值税时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金额时,如果属于视同内销征税的,金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属于免税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应当确认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另一部分应当确认为其他收益,其他收益=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