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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款的一批出口业务,货代现在开给我们的是免税的增值税普票,是否合规?

老师您好,我司有一批FOB条款的出口业务,委托货代订舱、报关等。现在货代开给我们的是一张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代发给我们的费用确认单里包含了订舱费、THC、设备单、VGM、文件费、舱单费、报关费、拖车费、洋山提箱费、落箱费。这些费用是否都可以开在一起?是否都可以开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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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8-1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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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6-08-18 18:31

    一、2026 年现行有效的政策依据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现行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二条第(二)项第 13 目,该条明确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免征增值税。该目同时设定了三个条件:第一,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二,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代理参照执行;第三,委托方索取发票的,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公告第六条同时明确:"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外,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因此,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中关于国际货代免税的规定已被上述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替代,不再作为直接适用依据。

    关于兼营核算的强制性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该法第十二条同时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两条是判断货代能否将所有费用合并开一张免税票的核心法律依据。

    关于各项费用的税目定性,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附件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该注释明确,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 "代理人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代办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代办货物运输、装卸、仓储等相关手续,或者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同时该注释特别指出,货物运输代理不包括实际从事的货物运输、装卸、仓储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也单列于 "经纪代理服务" 之下,定义为 "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两个并列的子税目。

    二、FOB 条款下十项费用的逐一定性

    您的成交方式是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这一点对定性至关重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四条第(一)项第 1 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FOB 条款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因此国内段产生的各项费用本质上属于境内服务,不具备跨境属性,不能纳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范围。

    订舱费,是货代接受您的委托、以您的名义向船公司预订国际运输舱位的代理手续费,直接服务于国际货物运输,属于 2026 年第 9 号公告附件 2 定义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范畴,可以适用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的免税政策。

    THC 即码头作业费,需要严格区分。如果该费用是货代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一部分,代为收取并转付给装运港码头、且与国际航线集装箱装卸直接相关的费用,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可其随同国际货代免税;但在 FOB 条款下,装运港 THC 由卖方承担,性质上更接近境内港口码头服务,属于 2026 年第 9 号公告附件 2 中的 "物流辅助服务 — 港口码头服务",应按 6% 税率缴纳增值税,不适用免税。建议您要求货代在费用确认单中明确 THC 的收取对象和业务实质,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当地执行口径。

    设备单费,是货代办理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IR)的手续费用,依附于国际货运代理行为,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配套收费,可以适用免税。

    VGM 费,即集装箱重量验证费,是货代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代为核实并申报集装箱总重的服务费用,直接服务于国际运输订舱环节,属于国际货代配套服务,可以适用免税。

    文件费,是货代制作、签发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费用,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常规组成部分,可以适用免税。

    舱单费,是货代向海关或船公司发送舱单电子数据的费用,依附于国际货运代理行为,可以适用免税。

    报关费,是货代接受您的委托代为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收取的费用。根据 2026 年第 9 号公告附件 2,代理报关服务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 "经纪代理服务" 下两个并列的子税目,报关服务不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范围。2026 年第 10 号公告的免税仅适用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并未将代理报关纳入其中,因此报关费应按 6% 税率(一般纳税人)或 1% 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应税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免税。

    拖车费,是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运至装运港码头的国内陆路运输费用,完全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 2026 年第 9 号公告附件 2 中的 "交通运输服务 — 陆路运输服务"(若由运输企业直接提供)或货代转包的物流辅助服务,均不适用国际货代免税。一般纳税人按 9% 税率(运输服务)或 6% 税率(货代服务)开票,小规模纳税人按 1% 征收率开票。

    洋山提箱费,是在洋山港提取集装箱时产生的港口操作费用,发生在境内港口,属于 "物流辅助服务 — 港口码头服务",应按 6% 税率开具应税发票,不适用免税。

    落箱费,是集装箱在港口或堆场临时落箱产生的费用,同样属于境内港口作业服务,应按 6% 税率开具应税发票,不适用免税。

    三、能否开在同一张免税发票上

    不能。货代将上述十项费用全部合并开具在一张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兼营优惠项目应当单独核算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法律后果十分明确: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这意味着,如果货代把应税的报关费、拖车费、洋山提箱费、落箱费等混入免税销售额中且未分别核算,不仅应税部分需要补税,整个国际货代免税项目都可能因未单独核算而被取消免税资格。

    同时,《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同税率的应税交易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拖车费适用 9%、报关费和港杂费适用 6%、国际货代适用免税,三者税率或征收待遇截然不同,混开将导致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正确的开票方式应当是分项开具: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订舱费、设备单费、VGM 费、文件费、舱单费,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随同免税的 THC 部分,可以合并开具一张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为 "经纪代理服务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栏标注 "免税",且依据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 13 目第(3)的规定,应就国际货代服务收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费单独开具一张应税增值税发票,品名为 "经纪代理服务 — 代理报关服务",税率 6%。拖车费单独开具一张应税增值税发票,品名为 "交通运输服务" 或 "经纪代理服务",税率 9% 或 6%。洋山提箱费、落箱费等国内港杂费可合并开具一张应税增值税发票,品名为 "物流辅助服务 — 港口码头服务",税率 6%。

    对您公司而言,收到这张混开的免税发票还存在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风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的规定,出口企业需留存备案与出口业务相关的运输、报关等费用凭证。若发票品名、税率与实际业务不符,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核查时可能要求您作进项转出或不予退税。因此,您有权拒收这张合并开具的免税发票,要求货代按上述分项规则重新开具。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8 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其中 THC 的定性在各地执行中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您就该笔费用的具体处理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再行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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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
    1个回答2026-08-1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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