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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纸质版的捐赠收据,可以入账吗?
铂略会员70591624
提问于 2026-08-27 17:28
可以入账,但必须是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票据),且用于真正的公益/慈善捐赠。现在虽然推广电子票据,但纸质版《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同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电子和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票据上应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实务和票据管理口径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通常加盖接受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有的单位/地区也盖公章;不得用发票专用章)。
所以“只有财务章”一般是可以的,前提是:票据本身为财政监制/统一样式、信息完整、收款单位与盖章单位一致、真实发生捐赠。
个人出租商业用房,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销售水”这种情况,发票管理办法一般规定是要求开具发票的(不是针对“水”,是针对所有销售货物的一般要求);而上述“结算单”则无依据,因此还是应当开具发票。如上所述,如果不开发票,则不能用来抵税了。我的意思是说,“结算单”在这儿不能作为抵税凭证。
关于这个文件,“(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有个标准: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因此,对方上述电缆、桥架等,若在室内,应当并入房屋;若位于室外,则可单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