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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企业接受其他民非企业公益性捐赠,是非享受免税政策?
Tiffany Maugham
提问于 2026-09-07 14:16
如果资质(非营利组织)确定,那这个捐赠,我认为是可以免税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当然,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免税政策了。
严格来讲,应当按照属期调整,并补交滞纳金的。这样处理,建议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口径”不合理,也不是必须这样做。你原来“Q4按当时账面/能拿到的数据申报,年度汇算清缴再统一调整”的做法,才是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基本规则的。
1)季度预缴按“会计利润总额”填
查账征收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第3行“利润总额”,填的是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你第4季度因为金融资产账单没拿到,账面未确认/未完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申报时按当时会计利润做预缴——这个逻辑没问题。季度表本身没有“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纳税调整栏次,该调整是在年度汇算《A105000》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处理。
2)税法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本来就不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持有期间增值或减值,除财税部门规定可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计税基础。
所以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浮盈浮亏”,税法不认,等实际处置时再算。年度汇算做纳税调整即可。
3)多缴/少缴都是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是年度税,分月/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果Q4因未拿账单导致预缴少了,汇算时调整补税/加收滞纳金(如产生)或形成应补税;如果多缴了,可退税/抵税。不是说Q4必须硬按最终全年口径交、再由汇算退。
这是公司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印花税按照股权转让书据所载金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以实际收入(这个人给公司的钱)减实际成本(作为股东的这个公司,实际拿到被投资公司的钱)和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作为股权转让所得。
另外,股权转让收入必须真实、公允才行。
清税之后,可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