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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我与朋友沟通、确认过,虽然现实中不太好管,但法律层面,这确实属于“机动车”(出了事,就按“机动车”处理),应当按照“机动车”品名开具发票;当然,发票种类不是关键,但品名确实应当是“机动车”。
应当分别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若不能区分,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既然是“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取得”,那可以按照5%征收率简易计税,购置原价亦可减除。
两种方式其实都可以:
一是商贸公司给个体户开票,您再给商贸公司开票;这样商贸公司就是一收一支,不能按照“代收代付”处理了。
二是您直接给个体户开票,这样商贸公司可以按照“代收代付”处理。当然,这个情况修订一下合同,明确这个事情也好。
机器维修和机器销售税率都是13%,所以开具货物类或者维修服务类不影响纳税,但还是应该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如您所述如果维修为主包含了设备款,统一按维修服务开具更合适,但如果设备金额较大,属于与维修可以分开单独计价的,分别开具货物和维修服务发票也可以。
如果统一开货物发票,建议合同与之对应,描述应体现为更换设备同时负责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