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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境外货物赔偿款
南哲(上海)
提问于 2018-05-02 23:06
1.照章抵扣,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税函〔2007〕350号: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税发〔2004〕148号: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退回货款冲减采购货物的入账成本。对于赔偿款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3.选择经常项目收汇。
【解答】您好!
1、进口的货物因质量问题无法在境内销售而报废处理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不得抵扣;
2、外商退赔的外汇可做退汇处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汇出之日起180天内退汇,二是原路退汇。不满足以上条件的,需先去外汇局办理审批,再去银行办理收汇。
3、建议按照货物贸易项下退汇业务办理,同时保留与外商之间的货物质量缺陷证明或双方赔偿协议。因退汇导致外汇总量核查异常时,可凭此证明向外汇局解释。
财政部会计司在租赁准则实施问答中明确答复: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也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此题正确处理应为:
首先,进行分摊
向客户A销售商品:
10000x10000/(10000+1000)=9090.91元,这个立即确认收入。
向客户A发放代金券:
1000x10000/(10000+1000)=909.09元,这个作为合同负债,暂不确认收入。
B来兑换商品,确认909.09元收入。
关于增值税销售额,这个没有异议,肯定就是10000元;但是,关于发票开具的步骤(一次开具还是对应上述收入分别开具)以及对象(全开给A还是分别开给AB),税法规定并不明确,谨慎起见,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会计可以成本结转,但税务需要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