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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环保税,会计分录
【解答】您好!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说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由于环境保护税开征于2018年1月1日,所以之前文件没有明示其计提分录并不奇怪。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或者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有点类似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及部分消费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算方式,所以计提于“税金及附加”理所当然。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