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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的填报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5-09 16:01
您好,
北京国税:以往不法分子利用“未开票收入”栏任意填写负数,从而产生“暴力虚开”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修正。本条比对规则实施后,未开票收入如填报负数,将造成比对异常,税控设备锁死后,纳税人须前往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专设申报异常处理岗对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核实无问题后才能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所以还是可以填的,只是需要将此前已交税的会计处理凭证,其他情况等 说明,税务机关作解锁处理,而且只有在未开票收入栏填报负数,才能解决,不让开负数是误传。
其实,关于这个业务,新旧税法并无区别,可能只是措辞描述不同而已。
比如卖了一件商品,原本10000元,因为质量问题,赔偿了2000元。那么,就应当按照8000元开具发票;若之前已经开具10000元,则再开红字2000元(10000-2000=8000)。
这是属于代收规费,本身不是油款,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财政票据。
我们来看一下原文表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开具普通发票。
那么,现在来反推一下:
如果“普通发票”可以是指“经纪代理服务”;那么,就会得出,一种业务,可以开具两种发票:运输服务——“或”前面说得很清楚了,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经纪代理服务(普通发票)。显然,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发票要求据实开具,这个“实”不可能既是运输服务又是经纪代理服务。
因此,个人理解,应当开具运输服务;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