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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的填报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5-09 16:01
您好,
北京国税:以往不法分子利用“未开票收入”栏任意填写负数,从而产生“暴力虚开”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修正。本条比对规则实施后,未开票收入如填报负数,将造成比对异常,税控设备锁死后,纳税人须前往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专设申报异常处理岗对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核实无问题后才能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所以还是可以填的,只是需要将此前已交税的会计处理凭证,其他情况等 说明,税务机关作解锁处理,而且只有在未开票收入栏填报负数,才能解决,不让开负数是误传。
我们来看税法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比如上面案例,如果仓储发生于运输过程之中,则为同一交易,应当从主开票、计税;如果能够分开,二者之发生并无交集,则可各自开票、计税。
可以,直接作为劳动保护用品即可。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押金不属于印花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按照价款万分之三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