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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的填报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5-09 16:01
您好,
北京国税:以往不法分子利用“未开票收入”栏任意填写负数,从而产生“暴力虚开”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修正。本条比对规则实施后,未开票收入如填报负数,将造成比对异常,税控设备锁死后,纳税人须前往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专设申报异常处理岗对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核实无问题后才能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所以还是可以填的,只是需要将此前已交税的会计处理凭证,其他情况等 说明,税务机关作解锁处理,而且只有在未开票收入栏填报负数,才能解决,不让开负数是误传。
个人出租商业用房,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销售水”这种情况,发票管理办法一般规定是要求开具发票的(不是针对“水”,是针对所有销售货物的一般要求);而上述“结算单”则无依据,因此还是应当开具发票。如上所述,如果不开发票,则不能用来抵税了。我的意思是说,“结算单”在这儿不能作为抵税凭证。
关于这个文件,“(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有个标准: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因此,对方上述电缆、桥架等,若在室内,应当并入房屋;若位于室外,则可单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