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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业务问题,建安企业以前凡是清包工的,税务上要求把建设方购买的材料等也计入计税依据~现在政策变没?
铂略会员60533347
提问于 2018-05-11 08:20
【解答】您好!
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是一般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是特殊规定
因此,原先营业税计税依据包含材料。
二、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建筑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对于甲供材,营改增文件只有一般规定,没有类似于营业税时的特殊规定。
这个需要依照主营项目开票、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您可基于事实(这个事实需要您来提供),对照上述政策适用。或者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不能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范围,乃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基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开具。而上述情形,恰恰相反,乃是“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不再发生服务,因而不能开具发票。
此项业务,可以凭相关协议、支付流水、收款收据等作为入账凭证。
由于购销双方皆为国内(国内公司给国内客户提供),因此不符合免税情形。应当按照具体服务类型开票、计税(比如技术服务,那就是6%;再比如设备维修服务,那是13%)。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