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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外服人员报销电话费,电话费发票是个人户头的,可以报销吗?
铂略用户80569012
提问于 2018-05-29 11:05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为职工承担的个人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个人名头的发票无法判断是否是个人消费支出还是企业的消费支出,因此,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公司销售人员在外地,合同是与外服公司签的,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报销。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我给您讲讲“境外现场消费”的本意:
原则上,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个人,即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然而,比如张三去洛杉矶吃了顿饭,花了1060块钱;然后张三说,我只给你1000元哈,那60我得带回去、替你交税,这饭店老板肯定不放张三走,是这样吧?这才叫“境外现场消费”,你给人扣税,人家不干,你也没办法,所以这个就“除外”了。显然,您这个情况,乃是在境内给对方支付佣金,是吧?那就要依法扣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此款项乃是您公司经营活动(上门提供照看服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缴纳。
按照保险法相关分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