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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工伤,人已经死亡,家属一次性补偿费,怎么列支,求分录,谢谢您
【解答】您好!
首先看两个文件: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三、(二)1、(2)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以上两个文件皆提及“职工福利费”包含“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困难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而工伤补偿则与上述各项性质相当;而上述文件关于“职工福利费”的含义也使用了“等”的措辞。因此个人认为,上述“工伤补偿”可以作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计提(结转)时
借:生产成本(因为是车间工人;另外一种观点则是,工伤并非经常性、可预见性事件,工伤补偿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不过也有人认为,工伤补偿虽然不宜组成产品成本,但毕竟是生产过程中发生,而非与生产活动完全无关,所以此处作为“管理费用”较好。总之,此处用何科目有些异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其实,既然“组装该机器”,这其实就是“加工”、“生产”环节,并非研发活动,因此相关人员工资不应作为研发费用。
按照“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外购货物用于对外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你采购时没有取得专票就无法抵扣了。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