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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税金
一、建筑业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建筑企业到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因此,企业实施跨县(市、区)异地建筑服务活动,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外管证》。《外管证》实行一地一证,最长有效期180天。
2、、关于预缴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总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建筑企业在跨县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预缴增值税。同时,在预缴之前应该及时办理《外管证》报验手续,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才能准确开具税票。在预缴时,一般在当地国税机关受当地地税机构委托代征当地的地税税费。
3、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一般纳税人理应自行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能够自行开具发票的也应该自行开具发票。但(税总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关于建筑时间长,是否需要在当地开设分公司问题
如前所述,《外管证》最长有效期180天。对于超过期限是否必须办理分公司,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但需要注意以下参考意见:
1、已经办理《外管证》的项目,由于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税务登记信息均为总机构信息,中间如果再设立分公司进行操作,将很难对该项目的预缴延续下去,建议避免中间变化纳税主体,以免出现税务处理难题。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办法,保持预缴的延续性。
2、对于在同一异地发生多个建筑项目,或者建筑工期较长期的,建议可以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对增值税实行就地独立核算,独立使用发票,就地缴纳增值税,视为当地纳税人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签订建筑合同等问题。因此,建议可以设立分公司,但需要考虑建筑合同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