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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如何确认收入,预收账款,开票确认,工程进度,这三个有什么优先或者相互关联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一个工程预收50%工程款,开票开了45%的发票,但是工程完工进度只完成了30%,以哪个百分点来确认收入?
一是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二是工程完工进度只完成了30%,本应按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但开票开了45%的发票,因此,按开票开了45%的发票确认增值税收入。
这儿需要把握两点:
一、业务真实,票实相符。“服务”是个笼统概念,必须开具具体服务,并且必须集团公司确实给子公司提供了这项服务。比如集团公司给子公司打扫卫生(当然不太可能,我举个具体例子,便于您来理解),就给子公司开具“保洁服务”发票。如果只是基于上下级、母子公司这类关系,而开具所谓“服务”发票,实际上只是让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交钱而已,那是不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二、即使业务真实,且计价必须符合市场公允原则。仍如上面例子,本来打扫卫生,人家一个月只收3000元,集团公司却收子公司300万元,那自然不行。
只要是产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就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增值税的基本规定,您说的担保公司代偿款收取的利息,主要业务内容是什么呢?是因为替别人偿还了款项,想被担保人按资金占用收取的利息?那么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属于提供了增值税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我和您讲一下原理,您就明白了:
比如2023年12月,您公司销项税额100万、进项税额80万,应纳税额就是20万,因为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00-80=20万
那么,如果2023年12月有张进项发票不能抵扣了,比如10万不能抵扣,那2023年12月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70万了,应纳增值税额自然也变成30万了。
企业所得税同样也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