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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客户委托加工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59
受托加工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出的原材料,不需要入账,只需要备查。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收回委托加工的半成品,委托方可借半成品,贷委托加工物资入账。
其实,这属于补偿款分拆,而非销售——上述附属设施、机电设备乃是拆除,而非实物、产权转移。因此,对此无需开具发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将其相关损益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实操中对于不征收发票部分,只是电网开给公司时可以使用不征税税收编码,企业转售时无法开具。一般做法有以下情形:
1、按全额开具13%转售电发票,你公司会吃亏,因为政府基金部分不能抵扣
2、电费部分开13%专票,政府基金部分按照2018年28号公告,开具分割单
3、在备注栏注明代收政府基金部分
您可以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一下当地的要求。
是的,就是一个企业成为另一个企业的股东,没有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