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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客户委托加工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59
受托加工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出的原材料,不需要入账,只需要备查。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收回委托加工的半成品,委托方可借半成品,贷委托加工物资入账。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时期产生的“资本公积”,不符合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
二、分期纳税政策仅适用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一般而言,预付款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不确认收入,所以此时不应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您虽然得到上述资金,但并非源于税法所述销售行为,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是,这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