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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厂房和生产设备的费用,是进入当期费用还是可以待摊?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搬迁厂房和生产设备的费用,应根据搬迁的具体情况判断。既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