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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加工公司税收优惠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初加工”的定义及范围。 明确了“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由于贵司是把牡丹籽加工成高档食物用油销售,分析无法符合“农产品初加工”中关于“初加工”的界定从而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75号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的税率。
2、 根据总局[20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一般纳税人资格已经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贵司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后形成留抵,可供销项抵扣。
3、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现在部分产品已经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办法,其中涉及植物油。因为各地入试点范围的税目不同,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牡丹籽是否进入试点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由于目前已经过了“2022年10月31日”,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解决吧。
企业对外捐赠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是现金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如果是捐赠实物资产,借营业外支出,贷存货(固定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普通发票显然不能抵扣,如果取得专票,只要不是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就是可以抵扣的。
取得职工教育经费相关发票也是同样适用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