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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实有个重要信息您未提及,就是“何时发出货物”。如果4月已经发货,您说办理“结算”手续,那其实纳税义务发生没有异议,当时即应开具发票;何时收款并不重要,账上挂“应收账款”即可。即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述情形也完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您的公司此次销售材料的业务,属于先开具发票后收款,所以纳税义务时间应该适用“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在开具发票的当月,也就是5月。因此,您公司6月申报期申报此次业务的收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应该被征收滞纳金。
同时,税务机关认为该笔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结算完成的4月份,可能是依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这依规定,但我个人认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不应该结算的时间。结算,仅仅是对协议中款项金额的明确,而不是对款项支付或索取时间的明确。所以,结算完成,并不必然导致支付销售款项时间的确定。该业务中,虽然四月完成结算,但是实际中,销售款项的支付是以5月开具发票后完成支付的,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照结算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
另外,《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第无条规定:“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根据此条关于“票表税”比对的规定,如果您的企业4月所属期确认该笔收入,那么,在5月申报4月增值税时,只能将该笔收入填写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内,等5月开具了发票,那么当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因为该笔收入已经在5月申报过,所以为避免重复征税,6月申报期不再填写该笔收入的销售额,那么将导致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当月开具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大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发生票表比对不符的情况。因此,我认为根据“票表税”比对的规定,应该讲该笔收入在6月申报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