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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
【解答】您好!
一、如果此设备使用期仅为3年,租金合计之现值等于设备现价,则为融资租赁。
(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二)则此资产视为自有资产,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设备之折旧年限不低于10年,因此您须进行纳税调整。
(三)发票一次开具或者分次开具皆可。税法、会计对此本有差异,与发票开具无关。
二、若此设备使用期并非3年,则此为经营租赁,不应确认固定资产。既然分期支付租金,分次开具发票,则分别确认租赁费用即可。
因为属于关联企业,因而上述“无偿”,在税务处理方面,应当视同“有偿”出租处理。因此,子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税务部门对您公司具体做什么事情了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由于目前已经过了“2022年10月31日”,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