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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因业务需求,按实际报销),但提供的发票抬头是个人名字或亲友的名字,不是公司抬头,可以列入公司费用吗?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您好!
员工凭发票(非公司抬头)报销通讯费的涉税问题,是比较典型的税务规定与现实做法有矛盾的地方。现实中,许多企业都存在员工凭借非公司抬头的发票报销通讯费的问题,企业一般都作为管理费用做税前列支,在实质上,一些通讯费其实也是职工为开展业务必然发生的支出,从原理上讲,应该作为企业的成本予以列支。但根据税法规定,员工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直接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其实是存疑的。通过参考一些税务检查的案例,税务机关一般也没有将此类发票作为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改正。但据我了解,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一些大企业审计时,其实是提出过此类问题的,结论是“此类用员工个人发票报销的通讯费,应纳入工资总和核算,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这个问题是个两难的问题,实务中好多公司都是做税前列支,但确实没有直接的税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