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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业务问题
【解答】您好!
通常操作:货物可以出口给香港公司,贵公司向香港公司收汇;香港公司再将货物销售给海外。
依据汇发(2016)7号第七条规定,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