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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另外,房地产企业可能还会涉及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这个没有专门规定,您可以先挂于“应交税费”借方,待发生时冲抵计提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