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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问题
1、根据《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享受此类加速折旧是从税务的角度计量的,会计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量(账上不计入加速折旧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注:上述两个文件已经被国税发(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97号公告替代,处理方式没有发生变化
3、从目前实务操作来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及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只是在税务的角度来考量,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时以会计计量的金额为准,不涉及加速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