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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土地名称变更为总公司,涉及税款吗?分公司为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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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用户80575188 提问于 2018-08-24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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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时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8-08-26 00:02

    【解答】您好!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但分公司土地名称变更为总公司并未转移所有权,不适用无偿转让,不视同销售。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但分公司土地名称变更为总公司并未转移所有权,不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分公司土地名称变更为总公司并未发生转让,因此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律主体。总公司、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合同,均需缴纳印花税,但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资产的划拨、相互提供劳务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的业务往来。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合同性质,通常总分公司资产划转无需签订任何协议,只列资产转移清单即可。

    同时,《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的“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这里,“具体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不适用于该文件。总分公司间无偿转移资产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分公司土地名称变更为总公司不涉及税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股权转让价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确定的基础就是价值,没有出资的部分在计算转让价值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的,所以一般来讲是按净资产乘以实际出资比例70%计算转让的公允价值。

  • 宏老师 企业财务管理专家

    股权的无偿划转,与股权转让的程序基本一致,只是减少了定价的过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评估划转股权的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如划出方为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划转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划转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4、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5、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6、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划转合同或协议。

    7、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业财融合 兼并重组
    1个回答2024-04-25 15:18
  • 朱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这里涉及的重组叫企业合并。有很多相关文件可以参考。具体您可以在百度搜索2018年6月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2018年6月编制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里面有部分文件虽然已经过期,但有后续文件将里面的内容给与了延续。

    业财融合 兼并重组
    1个回答2024-04-0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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