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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老师,我们业务宣传的时候会赠送一些小礼品,请问怎样处理可以避免被认为“视同销售”?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8-25 13:33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8-25 13:33
                                【解答】您好!
您是指“甲方所提供的营销物料”?这不用避免啊,本来并非销售额之组成部分。“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即“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乙方来讲,甲方自行提供物料,那是给他自已用的,又没给乙方作为价款,原本就不是销售额,何来避免?您为什么会这么想?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您这么想的依据是什么呢?
当然,有这么一种情况,您双方签订合同时,把甲方供料部分写入合同价款内,并由乙方一并开具发票;然后甲方以此料抵顶价款,那就是销售额之组成部分了。销售价款并不一定是货币,其他资产自然一个道理。
 
                                                                
                                                            
                                                        
                                                        
                                                    
                                                
                                                
                                            
                                            这个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若材料乃是自产,则必须据实分别核算货物(13%)、建筑服务(9%,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1%,小规模纳税人)。
二、若材料乃是外购,则区分主营项目,一并按照13%(主营销售货物)或者9%/3%/1%(主营建筑服务)开票。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则,个人以为,上述“补充工伤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无需对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政策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蘑菇的种植本身属于免税的“蔬菜”类别,但批发企业并未参与种植环节。
鲜牛肉批发(不深加工)不免征,牲畜的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这仅限于养殖生产环节。批发企业从事的是购入后的销售活动,属于贸易行为,不在免税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