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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单位有施工工程,现已完工,施工方已按收到的工程款给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已进行抵扣。现在已付工程款的金额大于工程审定金额,施工方需要把多收的工程款退回,我是不是需要给施工方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由于销售方将贵公司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作废,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上述业务应由施工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发票的税率是我单位当时收到专用发票的税率,公司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可以并且理应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都需要代扣个税,对于职工来讲抽奖所得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税,没有金额标准,全部合并到工资总额计税,购物卡就按面值确定计税金额,实物奖品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也就是市场价。
发票最好和实际购买的商品一致,能更换最好更换,如果确实无法更换,个人理解金额总数一致,而且不是实物资产,问题不大
预付卡的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