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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简易计税、有分包情况下,发票开具的问题。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有分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全额开票、差额计税,与人力资源、旅游业等差额征税不同。后两者是差额开票、差额计税。根据《网信办关于提请货物和劳务税司明确差额征税申报问题的函》举例说明如下:
一、建筑业(全额开票、差额计税)
例如,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总包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分包80 万元,征收率3%。
缴纳增值税=(1000000-800000)/(1+3%)3%= 5825.24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金额= 1000000/1.03=970873.79元
税额=29126.21元
二、人力资源、旅游业(差额开票、差额计税)
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征收率5%。
缴纳增值税=(1000000-800000)/(1+5%)5%=9523.81 元
金额= 1000000-9523.81=990476.19 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金额= 1000000-9523.81=990476.19 元
税额=(1000000-800000)/(1+5%)5%=9523.81 元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可以并且理应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都需要代扣个税,对于职工来讲抽奖所得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税,没有金额标准,全部合并到工资总额计税,购物卡就按面值确定计税金额,实物奖品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也就是市场价。
发票最好和实际购买的商品一致,能更换最好更换,如果确实无法更换,个人理解金额总数一致,而且不是实物资产,问题不大
预付卡的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