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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票务
(1)保税区内贸易公司向境外销售,由于原来就是海关监管状态,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发票。贸易公司可以出具形式发票,其内容应包括产品描述,单价,数量,总金额、付款方式、包装、交货期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因此,保税区内贸易公司向境外销售货物,视同出口。由于原来就是海关监管状态,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发票。
(2)在保税区的贸易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保税区内的贸易公司无税率优惠,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
(3)保税区货物销售给区外(国内),开具怎样的发票?
保税区内企业销售给区外企业(国内),是进口货物,需要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出具专用缴款书,不用开具发票。
1.如果设在保税区的贸易公司所有的帐务都由区外(国内)负责记账,贸易公司没有个人所得税申报,无需支付这一代理记账的费用,这一企业的利润就是进销差价和房租,税务上是否有风险?
答:保税区内企业可以无工资成本,因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无税务风险。
2.保税区与物流园区,以上问题是否一样处理?
答:保税区与物流园区的上述业务税务处理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第四条的规定;“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委托加工货物,其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办法比照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执行。”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可以并且理应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都需要代扣个税,对于职工来讲抽奖所得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税,没有金额标准,全部合并到工资总额计税,购物卡就按面值确定计税金额,实物奖品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也就是市场价。
发票最好和实际购买的商品一致,能更换最好更换,如果确实无法更换,个人理解金额总数一致,而且不是实物资产,问题不大
预付卡的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