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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老总(企业法人)已到达退休年龄。如果和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个税就得按照工资总额缴纳,没有任何扣除。能否老总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公司进劳务费,老总个人以劳务费总金额乘以80%后交个税?谢谢。
一、我不知道您所说“没有任何扣除”依据什么文件?若有,烦请告诉我一下,以便于我学习。
据我所知,退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所领工资(非退休工资),计税方面并无区别之处,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考依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以我所见,若“签订劳务合同”只是一个形式,则其属于不符合实际情况(仍然担任老总)的违规筹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据我所料,您的“劳务合同”只是称为“劳务合同”,实际上仍如之前。如此,则实为工资薪金所得。二者计税方式并不相同。2019年度开始,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计税;然而,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减除20%然后并入。若有上述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劳务处理,则有违规之嫌,因而建议您依法、据实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