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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就赔偿以维护保养券的形式与我司签订补充协议 我司之后将该券中的50%权益卖给了关联公司因为他们也需要相应的维护保养 请问该转让券的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作为上述“服务”,包含“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包括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而上述“维护保养券”与之性质类似。但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则列举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项,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这样就似乎不包含“维护保养券”这一类。
总之,上述情形比较特殊,规定也不是很明确,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可以并且理应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都需要代扣个税,对于职工来讲抽奖所得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税,没有金额标准,全部合并到工资总额计税,购物卡就按面值确定计税金额,实物奖品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也就是市场价。
发票最好和实际购买的商品一致,能更换最好更换,如果确实无法更换,个人理解金额总数一致,而且不是实物资产,问题不大
预付卡的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