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规!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新思路
课程介绍:
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是我国通过税收杠杆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优惠举措。近几年,随着国家税务机关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不断深入推动落实,尤其是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可充分享受政策红利,降低税负。
然而,很多企业在实操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 哪些行业可以适用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比率是多少?
-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含哪些类别?
- 如何确定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如何在不同的项目之间分配?
铂略此次直播课,邀请李老师为我们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规定,结合案例解析,帮助企业了解政策要求,解决日常操作问题,充分享受政策优惠,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讲师介绍:
李 兆 婴
上海四达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数家知名500强企业税务咨询顾问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CPA CGA)
李先生曾先后服务于银行、著名的500强制造企业、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为数家知名500强企业提供过咨询服务,其中包括辉瑞、通用汽车、中国建筑、百事食品、惠普等。李先生曾任某四大事务所的培训部高级经理,负责北京、上海和香港等多地的中国税务培训工作,授课风格缜密、详实,善用案例。擅长话题包括:国际税、稽查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等。 李先生是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CPA CGA)、中国注册税务师(CTA)、复旦大学会计硕士。
模块介绍:
模块一: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梳理
梳理了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
模块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操作要点
介绍了研发加计扣除的实操要点
模块一: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梳理
一:研发活动
• 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铂略注:企业的活动是否属于研发活动最终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而在科技部门。
• 不能享受的行业: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铂略注:
1)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的行业进行判别和分类。
二:加计扣除的比例
•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2021新政策,变化前的加计扣除比例为75%)
1.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2.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 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 除制造业外的其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2月31日前,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研发费用
• 人员人工费用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补充社保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在内)
2.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3.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4.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5.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6.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一个研发人员同时参加一个以上研发项目的,其发生的费用也应按实际工时在项目间做分配)
• 直接投入费用
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5.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 折旧费用
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用于研发的建筑的折旧费用)
2.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可以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