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力度再升级,上市过程中的税务关注重点
课程介绍:
随着企业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优秀企业选择进入资本市场。对企业而言,上市成功后,无论是募集资金、吸引投资者,还是提升品牌效应,都会有很大的提升。然而,IPO上市是一件繁复的工作,其流程复杂、外部协作者多、周期较长,对企业来说将面临各类问题。与此同时,近年黑天鹅、灰犀牛频出,国内外资本市场大环境整体不乐观,IPO也正在面临艰难洗礼。
对于有上市计划的企业来说,有一些必须提前了解的重点:
- 上市的目标地如何选择?规则有哪些?
- 上市各阶段需要做好哪些工作?纳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 监管机构上市重点审核什么?实操中有哪些可筹划点?
本次课程将重点梳理上市前、中、后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及常见问题,帮助企业理解上市全流程中的要点,精准选择,重点把握,规避风险,完成一场全流程上市之旅。
本课程为系列课程第三节,主要讲解上市过程中的税务关注点,了解监管机构的上市审核要点,帮助企业做好上市中的税务处理,规避风险。
讲师介绍:
王 坤
PwC税务及商务咨询部高级经理
注册会计师(CPA)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王先生专注于提供资本市场税务咨询、并购重组税务咨询、以及业务模式和架构搭建相关的财税咨询服务。此外也提供一般财税咨询和筹划、对外付汇咨询、并购重组筹划咨询、海南等优惠区域的筹划和落地、财税尽职调查、税务争议协调解决等服务。 王先生服务的客户包括跨国公司、民企、上市公司以及国有企业。涵盖各个行业。 王先生曾经在普华永道并购咨询TS团队工作1年,为复星、君联资本、阿里巴巴、小米、红杉等知名投资机构提供财务尽职调查和财务咨询服务。除了在PwC之外,王先生曾在阿里巴巴蚂蚁金服团队担任业务财务专家。
模块介绍:
模块一:上市过程中的税务关注重点
介绍了上市过程中税务的关注重点
模块一:上市过程中的税务关注重点
一:股改的税务影响
• 居民企业:免税
• 非居民企业
1. 申请再投资递延税,可以参考协定待遇
2. 如果公司股东是非居民企业,股东一般需要就转增的数额视同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股息,并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和中国签署有双边税收协定,且在协定里针对股息给予比10%更优惠的税率,那么非居民企业股东有机会降低整体变更时视同取得股息所得的税负。例如,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德国等协定中,股息的税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降低至5%。
3. 此外,为了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从2017年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可以递延到未来收回投资时再缴纳。政策适用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适用的利润分配方式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 外籍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文件中也确认该文件继续有效,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该政策是否仍能适用存在不同操作和处理。在实践中,我们观察到诸多境内上市公司的外籍自然人股东就分红事项成功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处理。
• 中国个人
股改个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号文中明确: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参与方
• 赚钱的人:
1. 股东
2. 投资人
3. ESOP
4. 券商 underwriter – 保荐费;承销费(实质是销售佣金)
5. 会计师 CPA;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