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立法解析与应对实务
课程介绍: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标志着我国现有税种中的第一大税——增值税,正式迈入立法时代,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这一里程碑式的立法进展,不仅是对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大完善,更是对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深刻变革。
相较于此前长期施行并不断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本次《增值税法》的出台无疑为企业财务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
本次课程,铂略特邀税政专家,深入解析《增值税法》立法背景,系统梳理《增值税法》的核心变化,帮助学员快速把握立法精髓。同时结合企业实际运营场景,深度剖析《增值税法》对增值税实务管控的影响,助力企业提升税务筹划能力,优化税负结构,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本次课程主要介绍了新《增值税法》未来可能出现的各项政策变动以及企业在实务当中如何应对等问题。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省级稽查人才库成员
原某省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
高老师高老师是省级稽查人才库、纳税评估人才库和反避税专家小组成员;历任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纳税评估分局分局长;曾荣获“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和“全省国税系统征管领军人才”等称号。同时,她是《每日税讯》特约专家、特约栏目撰稿人。高璟老师熟悉税务稽查方法,了解纳税评估流程,掌握企业涉税核算需求,为学员提供极其实用的涉税工作指导。 授课风格严谨认真、思路透彻清晰、案例旁征博引、课程饱满充实。
模块介绍:
模块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增值税法》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
模块二:征税对象重分类:和“劳务”说“ByeBye”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劳务并入服务的政策解析。
模块三:境内应税交易:明确4项具体情形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明确4项境内应税交易的情形。
模块四:视同应税交易:无偿借款属于视同交易行为吗?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视同应税交易的立法目的和具体条款。
模块五:不征税项目变化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不征税项目与现有规定相比的三大变化。
模块六: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具体条款和交易凭证的类型。
模块七:明确征收率为3%,还有5%的征收率吗?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具体条款以及有5%情形纳税人的应对措施。
模块八:混合销售界定---还需要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吗?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混合销售范围扩大以及判定混合销售需要考虑的问题。
模块九:扩大了反避税打击范围--偏低不行,偏高也不行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具体条款以及偏高的风险。
模块十:“不得抵扣进项税”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餐饮服务、贷款服务的进项抵扣可能有重大变化。
模块十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更加明确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具体条款,同时介绍了有业务未在《增值税法》中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形。
模块十二:其他重点变化事项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销售额定义的微调、免征项目的变化、扣税凭证规定等变化事项。
模块十三:互动问答
本章节主要解答学员疑问。
模块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
一、立法目的
• 反映了《增值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税法既是税款征收法,也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立法目的条款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作为《增值税法》的核心要义写入其中,既体现出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的强调,又指引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多地从纳税人角度出发。
二、立法原则
• 贯彻了习近平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决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立法发展的一条根本道路,确保《增值税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阔步前进。
模块二:征税对象重分类:和“劳务”说“ByeBye”
一、劳务并入服务
• 《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增值税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 《增值税法》第十条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 同时明确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模块三:境内应税交易:明确4项具体情形
一、境内应税交易规定
•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其中第十三条时有争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增值税法》境内应税交易:
1. 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将中国作为转口的转口贸易,可以确定不属于境内交易,因为起运国不在中国);
2.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3. 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新增)
4. 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将《条例》和《通知》的劳务和服务合并,按照属地和属人原则判定,以服务和无形资产境内消费、或者是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
二、具体说明
• 首先,服务、无形资产交易中只要销售方属于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购买方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就属于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应按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 其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内消费的,也属于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缴税,也要按中国税法缴税。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在境内消费”,需要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给予更加明确的法律解释才具有实操性,才能避免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