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新政落地,跨境资产合规时代来临——21号公告新政解析
课程介绍: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标志着我国首次针对离岸信托建立起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过去被视为"避税保险箱"的离岸信托安排,其递延纳税、隐匿财富的空间被实质性压缩。
本课程聚焦21号公告的核心条款与底层逻辑,结合公告原文逐条拆解、解读,结合实务案例,帮助学员理解新规如何"预判了税收筹划者们的预判",厘清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分配、终止各环节的真实税负与申报义务,为存量架构整改与增量方案设计提供实操指引。
本课程重点介绍了21号公告离岸信托新政下的认定标准、征税规则及申报管理等个税反避税要点。
讲师介绍:
晨 旭
某省稽查岗位和管理岗位能手
某省税务高端人才
晨老师曾从事税务工作二十年,是某省税务高端人才、省级税务局兼职培训师,并多次获全省稽查岗位和管理岗位能手称号。
模块介绍:
模块一:新政核心与信托定义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离岸信托的财产装入及收益均须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申报纳税,且信托指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类似功能安排。
模块二:信托与境外实体的认定标准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离岸信托、境外空心化实体判定条件,以及持股 25% 以上或实质控制的控制权认定规则。
模块三:三大征税环节与计税规则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三大环节计税方式,以及原值重置、费用扣除、损失抵减等实操规则。
模块四:特殊情形、追溯征收与申报管理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特殊信托情形、境外税款抵免、视同分配、历史追溯补税,以及申报时限、资料报送等征管要求。

模块一:新政核心与信托定义
一、 政策出台背景与立法中心思想
• CRS 信息交换逐步落地,离岸信托收益信息可被税务机关获取,过去利用离岸信托进行税收套利的空间被关闭。
• 中心思想: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征收个人所得税离岸信托在税收上的定义
• 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 排除例外:银行、保险、券商、基金等持牌机构面向不特定公众发行的标准化金融产品,不属于本公告规制的离岸信托范畴。
三、 什么是装入离岸信托
•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包括以下情形:
1. 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2. 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 公告中所称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加密货币、保险、股权、艺术品、不动产等)。
• 公告中所称受托人是指按照信托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负责持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组织或个人。
模块二:信托与境外实体的认定标准
一、 什么是境外实体
• 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等各类组织,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空心化判定:仅为资产存在容器,无独立经营价值)
1. 上一纳税年度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以及不承担或较少承担经营风险的贸易和服务所得等合计占利润总额50%以上;(消极所得占比过半)
2. 雇员人数、注册经营地址、财务核算等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空壳)
3. 组织资金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无关支出)
4. 生产经营等决策不由该组织实际作出。(无独立性)
• 例外条款: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组织,不属于公告所称的境外实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