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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和餐饮营改增后是否可以抵扣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09
原则上来讲,这些生活服务业是需要统一划入到营改增的范围内的,所以这些费用大部分是可以去抵扣的。当然里面涉及到一些具体的事项,比如餐饮业就不太可能抵扣,虽然它进入营改增去交增值税,但是实质上都会按照简易征收的方法去交税。从税务征管风险的角度考量,餐饮业可能并没有办法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就没有办法去抵扣了,所以从我跟财政部、国税总局交流下来,这方面铂略认为大家的期望不能太高。像建筑或者装潢,可能就比较容易抵扣了。国内跟国外,有一个比较重大的区别,在中国,金融管理体系是不够完善的。国外很多都是大额的支付,都是要通过银行系统来支付,比较容易管控资金,比较容易去管控真实性。国内,没有办法对有一些比较零星的、居民用的,或者像消费的这种支出进行控制。因此,从目前来讲,并不是所有行业取得的采购都能够去做抵扣,对于一些零星的、居民用的,就比较难做抵扣了。
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是一种“付款方(收购单位)向收款方(销售方)开具”的特殊发票。它主要用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即自产自销的农户,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中间商、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收购其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
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开,通常需同时满足:
已办理税务登记(通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仓储购销业务);
在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农产品收购企业”资质备案/项目备案;
有真实收购业务、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
仅限于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如小麦、稻谷、鲜活畜禽、水产品、林木等,以《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为准)。
深加工农产品、外购再销售的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各地电子税务局/数电票平台已逐步替代纸质票,开具时注意:
销售方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实际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养殖地址、联系电话等;不得写“农户”等统称,不得多户合并汇总开票,应一户一票、逐笔开具。
货品名称:必须具体到品名(如“小麦”“玉米”),不能笼统写“农产品”“粮食一批”。
税率栏:选择“免税”(不是零税率/不征税)。
金额:按实际收购价款(买价)开具;装卸、运输、分拣等杂费不得并入收购金额。
资料留存:建议留存/备查农户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证明或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过磅单/入库单、付款凭证(尽量对公/可追溯,减少大额现金)、收购台账等,做到票、货、款、账一致。
需要,子公司如果不偿还,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会计核算上按实际业务核算,构成房产部分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