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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红冲发票取消时间限制了?客户前几年超过180天未认证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票,也能退回让你重开红冲发票?税务局认可这样的销项抵减嘛?政策上允许 且应该如何账务和申报处理? 红冲发票想开就开吗
一、不能说取消限制了,你公司前几年的专票超过180天未认证未抵扣,要看具体情况,什么原因超过180天未认证未抵扣。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中也有规定,内容基本一样:
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现在开红字发票,对照这个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执行。
三、帐务处理,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红字发票,不是想开就开,对照文件规定再开,且如果是当月的发票,作废就行,作废不了,才能开红字发票。
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工资总额”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你说的伙食费如果是在工资表中作为一项补贴发放,属于工资组成部分,需要作为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本身享受,无需考虑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比如,您2025年5月份办理了2024年度汇算清缴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在处理超额亏损的非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且母公司已全额计提债权减值的情况下,母公司的单体报表和合并报表需要遵循特定的会计处理原则。以下是详细的操作:
一、母公司单体报表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母公司应将对该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核销。根据会计准则,当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全部转销,确认投资损失。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债权资产处理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大额债权已全额计提减值的情况下,需将债权账面价值与减值准备对冲:
借: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
若之前已计提减值,则直接冲销债权账面价值
损失确认
将长期股权投资和债权的核销金额合并确认为投资损失:
借:投资损失
贷:投资收益
二、合并报表处理
清算日前的合并处理
在子公司进入清算但尚未完成前,若母公司仍能实施控制,应继续纳入合并范围。需将子公司期初至清算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但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超额亏损的处理
模拟权益法调整时,长期股权投资冲减以零为限,不出现负数
少数股东权益可以冲减为负数,按持股比例全额承担亏损
未分配利润通过倒挤方式确定,根据贷方长投、少数股东权益等合计数扣除借方项目后得出
清算完成后的合并处理
当子公司清算完毕,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
不再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将清算期间处置损益纳入合并利润表
对清算分配获得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三、特殊情形处理
债权与股权的关系
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实质上具有资本性质,可能需要考虑"债转股"处理或直接确认为权益性投资损失
不同清算方式的处理差异
自行清算:母公司仍控制清算过程,继续合并至清算完成日
法院裁定清算:控制权移交管理人后即终止合并
信息披露要求
需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
1、子公司清算情况
2、超额亏损金额及处理方式
3、债权减值计提情况
4、对合并报表的重大影响
四、操作实例分析
假设条件:
母公司持股80%,投资成本800万元
对子公司债权500万元(已全额计提减值)
子公司清算时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
母公司单体报表分录:
核销长期股权投资:
借:投资收益 8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万
核销债权:
借:坏账准备 500万
贷:其他应收款 500万
确认投资损失:
借:投资损失 1300万
贷:投资收益 1300万
合并报表抵销分录:
抵销长期股权投资:
借:实收资本 1000万
借:未分配利润 500万 (倒挤)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万
贷:少数股东权益 200万 (1000×20%)
贷:投资收益 500万
确认清算损益:
借:投资收益 500万
贷:未分配利润 500万 13
以上处理确保了财务报告真实反映母公司及集团的经济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对破产清算和超额亏损处理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或审计师以确保符合最新准则和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