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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红冲发票取消时间限制了?客户前几年超过180天未认证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票,也能退回让你重开红冲发票?税务局认可这样的销项抵减嘛?政策上允许 且应该如何账务和申报处理? 红冲发票想开就开吗

增值税抵扣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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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17090495 提问于 2017-07-1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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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沐老师 铂略讲师 2017-07-17 08:46

    一、不能说取消限制了,你公司前几年的专票超过180天未认证未抵扣,要看具体情况,什么原因超过180天未认证未抵扣。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中也有规定,内容基本一样:

    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现在开红字发票,对照这个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执行。

    三、帐务处理,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红字发票,不是想开就开,对照文件规定再开,且如果是当月的发票,作废就行,作废不了,才能开红字发票。

  • 铂略会员17090495 2017-07-17 09:32
    请问老师 如果针对客户逾期发票不认证,要求退回重开的现象可以拒绝吗?如果能重开,现在360天或之前发票180天认证期不是形同虚设吗?客户只要能退票红冲重开,就可以一直无限延长抵扣期。对国家来讲税收不是一个漏洞吗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增值税属于预收租金,在收到租金时就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确认增值税收入。

    所得税上预收租金,有俩种选择,一是在收到租金时确认收入,一是按权责发生制,在租金对应的期间结转收入。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4-23 18:18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如果不是委托加工业务,属于您说的先卖材料给对方,然后对方加工后再销售您公司,那么就是俩个独立的业务,您出售材料需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材料成本。不是冲减原材料,而是需要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4-23 13:2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劳务外包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印花税属于列举方式的合同才需要纳税,不是列举范围内的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列举合同没有劳务外包合同这个类型,需要再结合您事情合同容判断一下。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4-23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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