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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工会经费
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工资总额”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你说的伙食费如果是在工资表中作为一项补贴发放,属于工资组成部分,需要作为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不体现的话怎么计入到成本费用呢?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本身享受,无需考虑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比如,您2025年5月份办理了2024年度汇算清缴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在处理超额亏损的非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且母公司已全额计提债权减值的情况下,母公司的单体报表和合并报表需要遵循特定的会计处理原则。以下是详细的操作:
一、母公司单体报表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母公司应将对该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核销。根据会计准则,当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全部转销,确认投资损失。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债权资产处理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大额债权已全额计提减值的情况下,需将债权账面价值与减值准备对冲:
借: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
若之前已计提减值,则直接冲销债权账面价值
损失确认
将长期股权投资和债权的核销金额合并确认为投资损失:
借:投资损失
贷:投资收益
二、合并报表处理
清算日前的合并处理
在子公司进入清算但尚未完成前,若母公司仍能实施控制,应继续纳入合并范围。需将子公司期初至清算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但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超额亏损的处理
模拟权益法调整时,长期股权投资冲减以零为限,不出现负数
少数股东权益可以冲减为负数,按持股比例全额承担亏损
未分配利润通过倒挤方式确定,根据贷方长投、少数股东权益等合计数扣除借方项目后得出
清算完成后的合并处理
当子公司清算完毕,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
不再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将清算期间处置损益纳入合并利润表
对清算分配获得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三、特殊情形处理
债权与股权的关系
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实质上具有资本性质,可能需要考虑"债转股"处理或直接确认为权益性投资损失
不同清算方式的处理差异
自行清算:母公司仍控制清算过程,继续合并至清算完成日
法院裁定清算:控制权移交管理人后即终止合并
信息披露要求
需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
1、子公司清算情况
2、超额亏损金额及处理方式
3、债权减值计提情况
4、对合并报表的重大影响
四、操作实例分析
假设条件:
母公司持股80%,投资成本800万元
对子公司债权500万元(已全额计提减值)
子公司清算时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
母公司单体报表分录:
核销长期股权投资:
借:投资收益 8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万
核销债权:
借:坏账准备 500万
贷:其他应收款 500万
确认投资损失:
借:投资损失 1300万
贷:投资收益 1300万
合并报表抵销分录:
抵销长期股权投资:
借:实收资本 1000万
借:未分配利润 500万 (倒挤)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万
贷:少数股东权益 200万 (1000×20%)
贷:投资收益 500万
确认清算损益:
借:投资收益 500万
贷:未分配利润 500万 13
以上处理确保了财务报告真实反映母公司及集团的经济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对破产清算和超额亏损处理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或审计师以确保符合最新准则和监管要求。
如果员工选择要工资,那么生育津贴到账后,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员工将生育津贴转回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意愿,协商确定其他合理的处理方式,但同样需确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签署协议:公司应与员工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双方对于生育津贴处理方式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是否同意将多出的生育津贴转回公司、转回的具体金额和方式、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时公司的补差义务等内容,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2、留存资料备查:公司需要收集和保存好与生育津贴发放相关的佐证材料,如员工的工资发放记录、生育津贴到账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协议等,以证明公司在处理生育津贴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做到有据可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也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若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女职工本人,而不能截留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