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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的技术使用费是否算过高
问题回答起来有点难。现在只是纠结于付费比例高和低的问题,从价格角度来说,是需要做个调研的。假设是一个,其实不是服务费,其实是一个特权使用费的角度来说,3%在某些行业里面也是处于一个非常合理的范围之内。完全是看行业,看的规模,看地区,要做一个比较详细的测算,要去做一个可比的分析,去看该比例是不是合适。
铂略财务培训建议:第一个,对于企业陈年支付的费用,首先要去做一个相应的测试。即是不是已经支付出去的这些费用,符合该受益性的测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二个,可能有一些费用,现在还没有付,可能是一直挂在账上,此时,一定要关注,也需要按照六项测试去看一下,是不是还没有支付的费用,是不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测试,能够过这样的测试。若不能,需要和母公司,和的境外公司去做一些沟通。若判定下来,能去过,建议企业现在赶紧去扶。因为若当地方有一些操作的实施细则,包括总局若有一些操作实施细则出台的时候,这些费用在支付时可能更加难。还有一个即对于未来的和关联之间的一些服务费用,包括特权使用费,所有的这些交易的安排,可能要去和总部沟通,是否一定要向中国收取这样的费用?因为若再收取,可能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很多的一些行政上的负担,其他额外时间上的成本和金钱上面的成本,需要和总部有充分的沟通。
您好,回复如下
1、是否由我公司在上海为日本股东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非贸付汇中贵司为日本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
2、支付利润时,是否须出具相关的董事会分配利润决议和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需要企业已有利润分配决议。其他流程详见上海税务局官方指导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rdwd/202312/t469640.html
3、此外,境外日本股东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以便在我公司“代扣代缴环节”减免这10%的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税?
未查询到优惠政策
4、中国和日本之间,是否有相关税收协定政策,可以减免日本股东在日本收到这笔利润分配时的境外相关税费(比如,持我公司在大陆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以免除日本股东在日本应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税收协定,日本凭中国的非居民纳税证明,可以向日本政府申请所得税抵免。具体以日本国内政策为准。
您好,非贸付汇中扣缴的所得税,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属于服务而非特许权,而且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就是免税的。具体可以描述下您这个服务的业务性质,是否有境内服务部分,供我们进一步了解。
您好,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二)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具体流程可以和您的银行沟通一下